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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脚本小子!你他妈的就是一个大傻B,又菜又爱玩,啥也不是!没点本事还爱装。

有些“大佬”操作计算机可谓“炉火纯青”,但法律意识淡薄,竟做起“黑客”来炫耀自己的高水平。殊不知,聪明反被聪明误,攻击网站、编植木马、散播病毒……这些行为均已触犯道德和法律底线。

对于“黑客犯罪”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,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四项罪名:

(1)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
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
(2)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
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该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,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
(3)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

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。

(4)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